1、在省证券办的指导下,上市公司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等证券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但原则上应以选择我省的中介和服务机构为主,以有利于在股票发行前后就地就近搞好辅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2、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证券委确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职责分工,在省证券办的统一协调下,配合证券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处理好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建制等规范化改造中的实际问题。
3、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经省证券委初审同意后,由省证券办会同主承销商报送国家证监会复审。
六、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
1、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工作,要在省证券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证券办与有关市政府证券主管部门会同主承销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上市公司与省证券办、市政府证券主管部门和主承销商,按照国家规定的股票发行办法,结合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方式,经省证券委审核后,报国家证监会批准。
3、股票发行工作,要以经济手段为主,尽量减少行政手段,减少发行费用,降低发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浪费。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股票发行工作,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4、股票发行费用收支,要按照国家
证监会《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文件)的规定,坚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还要按照国家财政部、证券委《
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号文件)的要求,将股票发行节余费用上缴中央财政。
七、上市公司的监管
1、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件)的规定,省证券办对我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工作。
2、企业被确定为上市公司后,主承销商和政府证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上市公司的辅导工作,指导和帮助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为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公司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提高上市质量,争取早日上市。
3、上市公司要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及时向国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省证券办提供有关文件,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维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