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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2、河道、堤防工程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30至50米。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护堤地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3、灌排渠道
  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5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5至6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米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上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2至5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至2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2至5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5至1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4、闸(坝)、站
  拦河闸(坝)上游50至500米,下游50至100米,左右侧3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上、下游和左右侧再外延5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排灌站(包括灌溉站、排水站)厂房四周边外延10至5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乡镇供水井厂房四周边外延30至50米为管理范围,水源井影响半径区域为保护范围。
  5、水文测站
  各观测断面及投浮索断面,从中线向上、下各5米,自记水位台、汛房等由周边外延5米;船测站以吊船索为中线向上游10米,向上游40米(必须满足最大水位变幅的2倍加船长)。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或相当于历史最大洪水位。以上为管理范围。
  测验河段上、下比降断面之间,并向上、下游各延长50米以内;无比降观测的,以基本水尺断面为中线,上、下各200米以内;气象观测场周边外延6米;对树木、电线杆、房屋等较高障碍物,其边界距离应不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5倍。以上为保护范围。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四、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在对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和水利方面的规定执行。在工作中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划界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合理解决各种问题。
  2、国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的应承认有效,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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