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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
 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33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

  建国以来,我省共修建各类水利工程11万余处,这些水利工程在防洪、除涝、灌溉、发电及解决工业用水、人畜饮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许多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致使一些地方侵占、抢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水利工程的安全,影响了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二、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是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电站、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有利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管理人员履行正常的管理职责,有利于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并适当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现自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三、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
  1、水库
  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水体陆地面积,大坝背水坡脚外为最大坝高(含基础)的10至30倍;山谷型水库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其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平原水库大坝两端外延50至500米;输水道、溢洪道、取水口、电站等建筑物以其四周外延50至500米,输水渠道两堤脚外延10至50米。以上为管理范围。
  库区分水岭脊线以及水库回水线末端以上2000米,其他工程按管理范围2至6倍确定保护范围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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