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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积极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对已基本完成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在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和新生文盲的基础上,工作重点要转到堵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上来。对脱盲学员,要继续签订学习合同,组织他们参加实用技术学习,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结合起来,通过学习科学技术渗透文化教育。各地要认真办好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以此作为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其思想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多功能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我省电化教育的优势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以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验收工作。除1993年和今年“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进行检查验收的县(市、区)外,今年我省将对其他县(市、区)单独组织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工作。扫盲验收的重点是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村的青壮年非文盲率达标情况,乡(镇)、村两级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办学面,扫盲和农民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同时,还将重点检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情况,特别是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普及率。为了与以往扫盲工作部署相衔接,我省扫盲验收标准中对青壮年年龄范围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194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为计算依据;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的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为计算依据。扫盲验收以县(市、区)政府自查和市政府复查为主。自查、复查合格者,由省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合格的县(市、区),由省政府颁发《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扫盲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教委另行部署。
  五、充分认识扫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扫盲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问题,是评价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的作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了保证扫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应通过多渠道筹集扫盲教育所必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补助达到每个农业人口0.20元的标准和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列支3%用于扫盲教育外,各乡(镇)政府还要积极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自筹扫盲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防止“有盲不扫”和“以罚代扫”现象的发生,将扫盲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对在扫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扫盲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其完成扫盲任务。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扫盲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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