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4〕28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
扫除文盲工作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奠基工程。1988年国务院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农村扫除文盲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89〕110号)精神,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93年底,全省共扫除文盲25,8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规划指标,1
5至49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9.1%。全省各县(市、区)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但目前扫盲的任务仍很繁重。全省青壮年人口中尚有文盲、半文盲21万余人,50周岁以上的人口中的文盲、半文盲还有300万人,每年新生文盲2万人左右。扫盲工作仍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修改〔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122号令)已于1993年8月1日发布施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扫盲工作重点,积极扫除现有文盲。在我省现有文盲人口中,农村文盲占70%,妇女文盲占文盲总数的70%。扫除农村文盲和妇女文盲是今后我省扫盲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摸清现有文盲、半文盲底数,重新修订扫盲工作规划,本着“有盲必扫”和“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方针,抓紧做好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并要积极组织现有50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参加扫盲学习。在1995年底前,全省所有的行政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规定标准。同时要积极进行残疾人扫盲试点,并逐步在面上扩展,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各地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需凭县(市、区)医院或乡(镇)医院的诊断证明,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做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工作,防止新文盲产生。根据目前小学的入学率、辍学率,全省每年将有2万余名新生文盲流向社会。因此,堵盲工作任务仍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水平,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严格控制辍学率。对现有15周岁以下的辍学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返校就读。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童工,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