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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秩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秩序的通知
 (辽政发〔1994〕2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1993年,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公路乱设卡、强行洗车问题进行了大力整顿,收到了一定实效。但今年以来,仍有一些检查站擅自接受委托,越权办事;有些地区仍在乡镇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少数洗车站仍存在拦车强洗、高收费等问题,且有日趋严重之势。为了保证全省公路的畅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在今年三季度对全省公路秩序进行一次整顿。整顿范围是:各类公路检查站,公路交警执勤人员,公路收费站和进城洗车站。整顿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行业为主,地方为辅,条块结合,综合治理,在求实效上下功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公路检查站,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检查任务,不得擅自接受委托检查或越权办事,违者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检查站必须悬挂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检查站标志牌,检查人员一律佩戴《公路检查证》。无牌无证者不得执行道路检查任务,司乘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公路交警执勤人员,必须身着警服、佩戴臂章、警号、警衔,胸前挂系《辽宁交警执勤证》,并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对违章者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纠正逢车必检、执法随意的现象,做到检查内容、范围公开,收费、罚款的标准和依据公开。罚款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以权强行推销产品,违者除处以违纪额10倍的罚款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此情况,司乘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罚款,并举报。
  三、除经省政府批准保留和新设立的沈阳柳河桥站、鞍山海城南桥站、鞍山城站、鞍山腾鳌堡桥站、鞍山旧堡立交桥站、台安张荒地大桥站、抚顺章党站、本溪八盘岭站、营口营盖站、铁岭清河站、朝阳南大桥站、锦西狗河桥站、锦州南山站、黑山大虎山立交桥站、沟帮子立交桥站、锦县大凌河站、阜新大巴沟隧道站、辽阳崔家立交桥站、灯塔立交桥站、盘山胜利塘大桥站、兴城南河桥站等21处公路收费站外,其他各级公路收费站要立即撤销停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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