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31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搞好我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是政府依法组织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在不同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行为。它对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经济效益提高将起到重要作用。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将成立省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统筹规划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布局;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审批各地分市场的设立;监督产权交易活动;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省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副省长郭廷标同志担任。
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为前提。已用于抵押、担保的国有企业产权,在契约关系解除之前不得进行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行业,国家专卖行业以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其他企业的产权不得向外商和外资企业转让。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在转让前,由企业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转让企业产权的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
1、在国有企业部分产权交易中,企业有权依法转让单件、小额的一般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转让关键、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市属和县、区属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转让,由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属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转让,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