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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三、严禁私自采购、加工、运输黄金原料和饰品。各黄金饰品生产企业所用黄金原料,由企业向人民银行购买,不得私自采购。接受带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带料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的证明。任何黄金饰品经营企业都不得到黄金矿山和冶炼企业购买黄金和白银,不得参与矿产金银和“三废”回收金银的倒买倒卖活动。
  黄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省携带批量黄金原料,必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航空、铁道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凭人民银行批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航空、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凭定点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黄金原料和黄金饰品进、出省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有关部门比照缉私罚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金银生产企业的管理。各黄金冶炼企业生产黄金、白银必须及时如数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构,不得自行留用,更不得划整为零由个人出售,逃避税收和还贷责任。违反者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当地黄金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黄金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黄金生产、交售情况。从今年1月1日起,凡黄金生产企业私卖黄金的,其私卖所得货款要补交增值税,并追缴每克5元的黄金生产发展基金。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文件)精神,严禁个体及无证采金、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取缔未经批准的私营矿点及小氰化池、小汞板和小溜槽,对不符合规定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要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特别要查处一些大案要案。罚没黄金一律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按需要予以保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4〕7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近期将组织工作组到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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