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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
 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辽政办传〔1994〕75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黄金是国家专控的特殊商品,金矿是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国家规定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但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成立了一些集群式的金店一条街和黄金市场以及一些个体金银加工点,大量倒买倒卖黄金,个体非法采金又有所抬头,乱采滥挖,破坏资源,使我省黄金收购量连续两年大幅度下降,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干扰了金银管理秩序。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整顿黄金生产和交易秩序,取缔自发的黄金市场,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整顿黄金交易秩序,坚决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各项要求,态度要坚决,措施要有力。各级政府要组织人民银行、工商局、公安局、黄金工业和金饰品管理部门对黄金生产和经营进行清理整顿,1994年6月底前,坚决取缔已有的和正在筹建的自发黄金市场,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采矿、冶炼、黄金饰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经营活动。7月1日以后,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对所存黄金予以强行收购,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对仍有非法黄金交易市场的地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加强对黄金饰品经营业务的定点管理。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证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其中黄金饰品的生产、加工和批发业务须经当地人民银行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黄金饰品的零售业务须经省人民银行审批(沈阳、大连经市人民银行审批),凡没有履行上述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应立即予以取缔。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定点单位要重新核发经营黄金饰品许可证,整顿后的黄金饰品单位一律挂牌经营,上市的黄金饰品一律要经过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经营黄金饰品的定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以联销、联营、设立分店等形式搞一店多营或多店分营。凡超越经营范围和任意增设经营场点的,必须在清理整顿中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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