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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1994〕21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法制工作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等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精神,深刻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全面加快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的立法工作
  我省政府立法工作要在省委领导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规划和省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和第二次创业的目标,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功能齐全、运作灵活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的框架。要把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作为政府立法的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同时要搞好发展教育、振兴科技、繁荣文化、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惩治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要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充分体现改革精神。要紧密结合我省企业制度改革、农村改革、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优先安排有关法规的起草和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一些新的改革措施一开始就按一定的规则健康有序地运行,使政府立法工作同改革的进程相适应。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还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协调力度,依法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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