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
沈阳、大连市直各部门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及比例限额,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他市直各部门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比例限额为: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位不超过局(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的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位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40%。科员以下职务按规定的资格条件晋升。
(三)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含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直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比例限额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位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40%。科员以下职务按规定资格条件晋升。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原省制定的有关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文件停止执行,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待机构改革完成“三定”后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方案,经省人事厅批准后,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限额,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其他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经人事厅核准比例限额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担任非领导职务具体人选的任免,按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审批。
(三)市以下各级政府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市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限额,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含省辖市的区、县级市)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限额,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其他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比例限额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担任非领导职务具体人选的任免,按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审批。
(四)确定或晋升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要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职务升降的程序进行。
(五)对原已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未达到比例限额的,可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人员条件晋升职务。超过比例限额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人员分流,职位未出现空缺,不得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