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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任职资格
  办事员:中专(高中)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科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满三年以上;
  副主任科员: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满三年以上;
  主任科员: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满三年以上;
  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满五年以上;
  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局)级职务满五年以上。
  (二)任职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品德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备本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评为称职以上人员。对个别表现优秀、政绩突出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文化程序要求。
  (三)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定职务,按《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办理。由同级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四、设置范围及比例限额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1、正厅(局)级部门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比例限额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位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位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40%。主任科员以下职务按规定的资格条件晋升。
  2、副厅(局)级部门设置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比例限额为,助理巡视员职数由省人事厅按省政府副厅经机构中副厅级领导职务总职数的三分之一统一掌握。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位不得超过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含班子成员副职)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40%。主任科员以下职务按规定的资格条件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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