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9、省测绘局
10、省劳改局
11、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省旅游局
省专利局
省农业机械化局
省畜牧局
省档案局(占省委编制)
2、参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省轻工行业总会
省纺织行业总会
附件2: 辽宁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和《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非领导职务不得越级晋升。
(二)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按机构规格设置。设置的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本部门的领导职务。根据领导职务的数额,按规定比例核定职数限额。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数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明确的,按辽政发〔1994〕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设置非领导职务,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设置的具体职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每个非领导职务都要有具体的职位,明确的职责。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具体负责某一方面或某一项工作,除特殊授权外不具有领导职责。
二、职务名称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
巡视员(相当于正厅、局级);
助理巡视员(相当于副厅、局级);
调研员(相当于正处级);
助理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
主任科员(相当于正科级);
副主任科员(相当于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三、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