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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8、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9、省测绘局
  10、省劳改局
  11、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省旅游局
    省专利局
    省农业机械化局
    省畜牧局
    省档案局(占省委编制)
  2、参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省轻工行业总会
    省纺织行业总会

  附件2:  辽宁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和《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非领导职务不得越级晋升。
  (二)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按机构规格设置。设置的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本部门的领导职务。根据领导职务的数额,按规定比例核定职数限额。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数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明确的,按辽政发〔1994〕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设置非领导职务,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设置的具体职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每个非领导职务都要有具体的职位,明确的职责。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具体负责某一方面或某一项工作,除特殊授权外不具有领导职责。
  二、职务名称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
  巡视员(相当于正厅、局级);
  助理巡视员(相当于副厅、局级);
  调研员(相当于正处级);
  助理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
  主任科员(相当于正科级);
  副主任科员(相当于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三、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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