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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省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委厅管理的机构,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省政府委办厅局,同时挂省委、省政府部门两块牌子,列省政府序列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列省委序列的,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确定如下:
  (一)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厅局改为行业总会的事业单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三)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委厅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经过“三定”后,明确具有行政职能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体单位由省人事厅审定。由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行政机关转为经济实体的部门和省政府驻天津、太原、深圳、武汉、西安、成都、海口、厦门等八个办事处不实行公务员制度。
  四、省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委厅管理的机构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处)、管理院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各市政府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可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由各地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由各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要以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职能为依据,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少数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等原因一时难以确定其职能性质的单位,暂不列入实施范围。列入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不能同时执行事业单位的制度,不得“两头占”。参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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