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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3、总结、检查阶段。各地区、部门、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对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进行自检验收。乡、县、市实施工作结束后,分别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书面总结,并由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检查验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实施工作结束后,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书面总结,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确定(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确定级别和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等情况。
  (三)全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间安排。省政府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随机构改革“三定”的进程分期分批进行,于1994年上半年完成职位设置和现有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工作。各市政府机关的实施时间和步骤,由各市政府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作出具体安排,大体在1995年上半年完成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工作。县(区)、乡(镇)政府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由各市根据县级机构改革进程安排部署,在1995年年底前完成职位设置和现有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工作,进入新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五、组织领导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实施工作与过去干部管理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履行备案和报批手续。各市、县(区)、乡(镇)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政府部门的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必须报经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实施范围和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比例限额。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2、辽宁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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