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标
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用两年多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使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进入新的运行机制,并逐步加以完善。
(二)基本任务
1、在全省各级政府机关搞好职位设置,明确公务员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建立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实行考核记实手册制度,做好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实行规范的职务升降、任免和晋级制度,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实施职级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建立福利保障机制,吸收优秀的人才参加国家管理,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
2、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公务员培训制度,全面实施各类培训,改善公务员原有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实施辞职、退休等单项制度;积极进行部分职务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和辞退等项制度的探索和试验,逐步实现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3、严格实行纪律、回避、交流等规定,逐步建立勤政廉政约束机制,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务员秉公办事,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4、建立健全地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形成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使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严格管理监督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一)对《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内容,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内容,如职位设置、考核摸底、选配人员、确定职级和人员分流等重点环节,要紧密结合机构改革进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可采取先试点试验,积累经验,分步实施。
(二)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主要是建立领导小组和组建工作班子;拟定实施方案;组织学习《条例》,宣传普及公务员制度知识;培训骨干;做好职位调查摸底和人员分流的准备等。
2、实施阶段。(1)在“三定”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具体实施按省人事厅印发的《省政府机关职位设置与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实施意见》(辽人发〔1994〕11号)文件执行。(2)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为选配人员和分流定位以及职务升降提供基本依据,具体实施按省人事厅印发的《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考核实施意见》(辽人发〔1994〕10号)文件执行。(3)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三定”确定的内部机构和中层领导职务职数限额,聘任(任命)正副处(科)长。具体实施按省政府印发的《辽宁省行政机关中层领导职务升降的实施意见》(辽政发〔1994〕14号)文件执行。(4)任命非领导职务。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对非领导职务人员重新确定职务。具体实施按“附件2”执行。(5)确定级别和分流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和国家的统一规定,确定公务员的级别,并兑现职级工资。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6)做好补员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根据编制数额,做好空缺人员的补充考试工作。未完成岗位培训的部门,人员过渡后,要尽快安排共修课和专业课的培训。其中新录用人员、晋升职务人员要按照计划到行政学院接受专业培训,以达到国家公务员任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