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保证全省农业稳定发展的几项决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团关于全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情况的检查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
农业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好宣传。省和较大市要抓紧制订各项配套法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贯彻实施《
农业法》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
各级政府应明确农业厅、局是负责《
农业法》日常执法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农业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二、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省、市、县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也要优先保证农业必需和急需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农业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侵占、挪用和浪费农业资金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建立起来。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的宏观指导,保证及时供应,严格控制乱涨价。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生产和经营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要实行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经营。要依法严加处罚、坚决制止生产和经销假劣农业生产资料的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供销社要继续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尽快建立省级救灾化肥、农药储备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要稳定粮田、菜田面积,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市、县要立即根据实际情况初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改变耕地使用性质和占用耕地进行非农项目,要按保护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经省、市、县政府批准;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一次性交纳复垦基金,并要按占用数量完成垦复任务。要严格清理非法占地,杜绝耕地撂荒。征地不能及时开工的,应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耕种,凡弃管撂荒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尊重并保障土地部门依法管地的权力,不得以权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