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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通知

  (3)计划内石油液化气、住宅公房、居民住房的销售价格;
  (4)房租、市内公共交通、自来水、托儿费、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4、申报品种的提价申请,由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列入向省申报品种的提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见附表2:提价备案申报表)。
  5、对申报提价的品种,在提价理由不充分,或提价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发生重大影响时,物价部门可劝阻提介并有权不批准提价。
  6、物价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并在接到提价申报后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申请单位可自行提价。
  (三)各市物价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调价备案和提价申报审核情况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各地要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和省物价局辽价发〔1992〕13号文件精神,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条件的也要建立其他消费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平抑市场价格。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差价率。对面粉、大米、豆油、食糖、啤酒、洗衣粉、肥皂、计划外石油液化气等由省物价局制定销价最高差价率,各地可在省定最高差价率内确定本地差价率(见附表3:省监审品种销价差价率表)。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必要时对大路菜实行限价控制。
  五、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对列入监审的种类,要建立正常的审价制度。应以企业自审为主,物价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具体要求:
  1、列入各级政府定价品种,原则上每年审价一次;
  2、市场调节价品种,市每季度审价一次,省每半年审价一次;
  3、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将有针对性的及时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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