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
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通知
(辽政发〔1994〕17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日)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是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控制物价上涨幅度,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列入省监审范围的,是对我省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列入省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国发〔1994〕16号文件所列20项中在我省的19项和我省增列的9项计28项(见附表1:辽宁省部分商品价格分级监审表)。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项中具体品种和适当增加监审种类。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要通过对其价格走势进行监测、引导,以及对提价实行备案、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等措施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市场价格实行监测
对监审品种,要实行定点、定人、定时收集等方式,分析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并通过各种形式发布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三、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列入监审品种的提价,须于提价前5日向物价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市定价品种提价,由市物价部门向省物价局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品种提价,由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下述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二)对监审品种,在市场和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实行提价申报审核制度。
1、经政府同意,物价部门可宣布在一段时间和所辖区域内,对部分监审品种实行提价申报。
2、根据实行提价申报时市场价格水平,物价部门确定申报品种时点价格以及提出调价幅度,调价间隔时间、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的具体要求。
3、目前提价须向省物价局申报品种是;
(1)部分药品、天然气(含煤层气)的出厂、销售价格;
(2)啤酒、洗衣粉、肥皂、石油液化气的出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