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企业的股份持有人为企业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提出建议和咨询;
  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五、企业破产后依法取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按章程规定处理股份;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管理体制。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其有关职责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专门职能人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定期召开。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三、选举、聘任或罢免包括厂长(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四、审定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定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及职责范围由股东大会确定,并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