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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入股一般不能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特殊情况,职工个人持有的股份可在本企业内部转让,也可由企业负责收购。经董事会讨论也可继续保留其股份。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不发行股票。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的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资产占用费。
  四、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五、提取任意公益金。
  六、支付优先股股利。
  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八、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二十五条 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现职职工和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福利,也可用于对经营者的奖励。具体分配比例及分配标准由各地自定。给现职职工分配时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未分配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可转增集体股股本。
  第二十六条 如企业发生亏损按下列顺序承担:
  一、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普通股股本金增值。
  四、普通股本金。
  五、优先股股利余额。
  六、优先股本金。
  前项弥补不足时,由后项接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发展生产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及其它规定费用的统筹和社会保险。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可划拨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用于退、离休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和劳保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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