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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的不同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的投资及集体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股份。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职工向企业投资入股。
  二、集体股。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或组建时,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设立的持股会持有。职工持股会的成员由职工大会推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三、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联合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一般应为优先股,优先股不享有企业公积金权益,不参与企业管理。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的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以实行租赁,或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将集体积累按照职工个人的本企业工龄长短、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个人,可量化资产的范围、量化比例,由股份合作制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有集体资产,除量化到职工个人部分外,可以全部入股折成集体股;也可以部分折成集体股,或不折股。折股的按股分红扩大企业积累;不折股的提取资产占用费。折股比例及资产占用费的提取额度由股份合作制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可按比例折成法人股和集体股,也可收取资产占用费或由职工出资购买,具体办法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与股份合作制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时,企业、事业等法人单位在改组企业的投资,由改组企业与投资者协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为法人股参与分红;
  二、由企业一次或分期还本付息;
  三、比照银行贷款利率由企业缴纳资产占用费;
  四、由股份合作企业职工集体购买。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均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企业应规定每个职工认购股份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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