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及股权设置;
四、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收益分配及风险负担的办法;
七、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九、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条 进行资产评估时,要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职工代表,以及与企业有资产关系的单位组成核资小组,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原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凡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除其中由企业统筹并按规定应返回企业的份额外,其产权由该联合经济组织管理。
三、其它法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四、职工个人投资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企业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动集体所有。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或扶持政策形成的资产,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除国家政策当时明确规定为国家投资的外,其产权归劳动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进行产权关系的重组。其中实行租赁或国有民营的国有小企业,按合同交足租赁费或资产占用费,并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的利润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原集体企业或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本应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转入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的奖金和工资;二是划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折成个人股份投入到企业。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