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快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16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建设的意见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依据公安部《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体制建设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当前是指城市公安机关以民警、武警为主体,组成执行着装巡逻勤务的专门队伍或相对固定的力量,实行统一指挥和警区责任制,担负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救助公众的任务,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的体制。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要坚持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统一指挥、多警种协同作战,按区域规划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指挥系统健全,警力布局合理,街面治安得到有效控制,巡逻方式机动灵活,后勤保障落实的标准来建设。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开展民警巡逻工作,必须组建专业巡警队伍。省辖市巡警比例应占实有警力的20-30%;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巡警比例不低于实有警力的15%。其警力来源除国家解决一部分编制外,主要从公安机关内部调剂,个别地区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今后,给公安机关增加的编制、公安院校分配的毕业生,原则上用于巡察队伍建设。专业巡警队要统一名称、建制、序列。省、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在原有队伍基础上设巡警总队、支队、大队。民警巡逻要建立统一、高效、现代化的指挥调度系统,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大城市建立市、区两级指挥机构,中、小城市可建设一级指挥机构。
二、实施步骤
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开展民警巡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步进行,力争在两年内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使巡逻成为城市警察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和警务方式,逐步将巡警建设成为一个装备精良、训练有素,专司巡逻勤务的警种。
三、职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