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药材市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药材市场的通知
 (辽政发〔1994〕12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我省的药材市场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药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为人民群众用药提供了方便,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致使一部分药材交易市场存在不少问题,无证经营相当普遍,假冒伪劣药材充斥市场;不少药品经营者素质较低,不具备经营药品的条件;一些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国家禁售的药品;市场缺乏药品检测手段,管理力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和药材市场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因此,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的药材市场进行一次整顿。现就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此次整顿既要解决药材市场存在的问题,又要保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整顿药材专业市场为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查禁假劣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堵塞假劣药品的流通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和检测手段,促进药材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整顿工作的内容
  1、整顿经营主体。依据《药品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进入药材市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重新核发有关证照。凡是进入药材市场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业户,必须持有市场所在地县以上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对没有合法证照的,一律取缔经营资格。
  2、核定经营范围。禁止任何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在市场内经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和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严禁虎骨、犀牛角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及含有其成份的药品上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零售国家放开允许上市的中成药、西药及中药材。私营企业、个体业户经批准,也可以零售国家放开的药材和一般性常用中成药。药农可持身份证贩运和销售中药材。
  非专业药材市场不准经营药品和药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