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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公安消防部队
 承担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8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为理顺我省社会救援工作体制,加强化学危险品事故的救援工作,增强同自然灾害作斗争和社会抢险抗灾能力,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公安消防部队承担省内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沈阳、大连、抚顺、辽阳、盘锦、锦西6市从今年下半年起,其他市从明后年起,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各市要赋予公安消防部门调用救援人员、装备器材、实施统一训练、指挥救援工作的职能,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的职责。对拒不服从调动、指挥,干扰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要根据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的特点,抓紧落实救援队伍组建、装备器材配备和救援人员训练等项工作,尽快形成现实的抢险战斗能力。要立足长远发展,积极为消防部门筹划一定数量的化学危险品事故救援专项经费,保证其正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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