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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三、政策和措施
  (一)关于资产评估
  1、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预先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二)关于产权界定
  1、产权界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按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执行国家税前还贷政策所形成的企业资产,其中应纳国家税收部分和实行减免税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3、企业税后利润形成的资产留作企业公积金。
  (三)关于租金和资产占用费
  1、凡实行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必须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将租期的租金在承租企业时一次性交齐。年租金额一般不低于企业资产评估后净资产的5%,并考虑企业的预期效益分档收取。
  2、国有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占用费的收取比率一般不低于企业资产评估后净资产值的5%,并考虑企业预期效益分档收取。
  (四)关于风险抵押金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其经营者在向国家交纳资产占用费的同时,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用于弥补或减少企业亏损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各地可根据不同企业国有资产的多少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合理确定。当企业盈利和经营者承诺的各项条件得以实现时,其抵押金退还经营者。
  (五)关于租金、资产占用费、企业拍卖收入的使用
  应由国家收取的租金、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拍卖收入是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具体形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缴。其资产存量部分应设立财政预算外专户进行管理,用于发展生产,调整结构,进行技术改造或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投入;也可以股金形式再投给企业增加国有资产份额。其资产增量部分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六)关于经营者的资格确认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人员身份的限制,在综合考核和公开竞聘的基础上择优确认。
  (七)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合同的变更与中止
  企业无论实行哪种资产经营形式,凡在经营期间出现违约、国有资产流失及不可抗拒因素,可按有关规定变更或中止经营合同。
  (八)关于企业人员的安置
  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原企业人员必须妥善安置。企业优化组合出现的富余人员,要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或兴办第三产业等项措施积极妥善地加以安置。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就业和生活问题,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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