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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3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企业尽快进入市场,对深化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增强企业活力为重点,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在理顺产权关系,实现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方面进行实质性改革。
  在实施这项改革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要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使改革与发展紧密结合,以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增强企业的活动为出发点,选择最佳形式进行分类指导;
  --充分调动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从多方面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实物量的调整要确保原资产价格量的保值、增值;
  --先试点,后推广。在试点中采取的各项措施要具有普遍意义,并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利推广。
  二、形式和内容
  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国有民营、兼并、拍卖、破产等形式。企业要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具体特点、经营状况、外部条件等因素自主选择改革形式,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股份制。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根据其拥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参加管理,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行业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的生产经营企业,都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制试点。
  2、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普遍适用于国有小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不同,股份可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同股、法人股。在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组时,其国有资产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由企业缴纳租金或资产占用费。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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