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我省严重的环境污染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是主要原因。当前,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转换传统的管理方式,从侧重抓末端治理转向对工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从点源治理转向点源治理与集中控制相结合;从过多的微观指导转为重点放在宏观控制上。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计划、规划、土地、银行、设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行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都要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根据我省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可以适当采取授权或委托的办法进行环保审批,但被授权或委托单位必须经上一级环保部门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对已建成投产的大中型有污染项目,要积极开展回顾性环境评价,如确认前期环境评价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有权追究前期环境评价单位的责任。
兴建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必须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在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内,要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转让的试点。禁止引进污染严重又无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境外有毒废物、垃圾向省内转移。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必须明确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允许企业向社会转嫁污染换取自身的“效益”。要认真开展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鼓励企业积极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从1994年起,经同级政府批准,环保部门每年可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投资环境
继续深入进行以工业污染防治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城市的烟尘、污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努力改变城市燃料构成,积极发展液化气和煤气,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和联片采暖,扩大和深化城市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建设。认真组织实施以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节约工业用水为主要内容的“碧水工程”,实行清污分流、污水截留和集中处理,严格禁止直接向江、河、湖、海及水库排放超标污水。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建设系统的城镇“绿叶杯”达标竞赛活动,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群众公布。大力进行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积极开展有毒有害废物交换和集中处置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对城区内的严重污染、扰民又难于治理的企业,要按照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实行限制发展和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