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4〕3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92〕7号文件),提出了我国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任务,在我省第二次创业中,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持续发展战略
由于历史上环境工作发展不足和一度发展不当,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省正处在加快改革开放,进行第二次创业的重要时期,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尤为重要。为此,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努力改变大量消耗资源、粗放经营、对环境造成极大损害的传统发展模式,走经济与环境协调一致、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时,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真正参与综合平衡。要努力疏通环保资金渠道,逐步增加财政预算内的环境治理基本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专项拨(贷)款,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严格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排污水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尽快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将治理资金由拨款改为全额贷款。积极争取国外环境赠款、贷款,努力提高环境投资比例和资金利用率。有关部门对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污染治理项目、综合利用项目和自然生态保护项目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必要的优惠。要努力调整经济结构,强化第一产业,优化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实行资源优化配置。要加速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和产品精深加工,提高技术含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消耗,减少“三废”排放,把污染消灭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发展乡镇企业要重视保护环境,同时也要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各县、乡(镇)都要规划出工业发展小区,有污染项目必须建立在小区内,以便统筹治理。要有计划地限期强制淘汰一些能耗高、效益差、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