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通知
(辽政发〔1994〕2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9月起,将黄金价格由现国家定价改为浮动定价,并取消现行的黄金生产政策补贴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情况,为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的黄金矿山企业,均按黄金销售量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提取标准为:地方企业、中直企业每克5元,均列入企业成本。黄金生产发展基金分配标准为:地方企业提取部分,省、市黄金局各每克1元,县黄金局每克2元、矿山企业每克1元;中直企业提取部分,省黄金局每克2元、市黄金局每克1元、矿山企业每克2元。
二、各级黄金管理部门提取的黄金生产发展基金,其中80%用于发展矿山地质勘探、科研、处理重大自然灾害等,20%用于各级黄金管理部门的公用经费及市、县新设立的黄金管理部门的开办费、对企业的奖励等。矿山企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地质勘探和科研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