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4〕1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省政府同意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和申报制度。
(一)下列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1、无线寻呼业务;
2、800兆赫集群电话;
3、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
4、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
5、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的其他电信业务。
(二)下列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1、电话信息服务;
2、计算机信息服务;
3、电子信箱;
4、电子数据交换;
5、可视图文;
6、邮电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二、凡在我省区域内开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非邮电通信单位(包括邮电第三产业),必须按规定向省邮电管理局申报,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经营批准文件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经营执照后,方可经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电信业务。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三、外商以及各类“三资”企业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放开的电信业务。已经营或参与经营的,在本通知下发后要立即停止。
四、未经省邮电管理局允许,任何邮电通信企业不得向未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中断设备和线路,对已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邮电部门要及时提供开办业务所需的中继设备和线路。已纳入当地市话网编号的专用网局和用户交换机应本着专网专用的原则,积极做好服务工作,未经省通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放号,不得用其中继线开办放开的电信业务。
五、申请开办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应按审批程序,先到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关申请使用频率和办理台、站设置使用手续。省邮电管理局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的基本条件和提供的文件、材料、证明,依据各地通信能力和社会实际需要,认真搞好审批管理工作。今后,凡未经省邮电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的,一律不得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