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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计价入股,其股金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管,分红后上缴财政。
  (二)股份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由国家将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前款规定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资产入股,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应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地价及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方式;
  (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地者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登记证书向出让方提交《用地申请书》;
  (二)出让方对《用地申请书》审查后,在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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