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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5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0月1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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