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6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