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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鼓励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以上年工矿机电产品出口收汇为基数,每增加收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计入出口成本,用于奖励创汇有功人员和建立工矿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比例为3∶7。
  第二十一条 设立出口创汇目标奖,目标一年一定。对达到目标任务并完成上缴利润的,省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外贸企业按国家规定上缴的所得税,超过政府下达的年度上缴利润计划以外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首先抵补历史遗留挂帐,结余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 外贸企业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在清产核资中,经批准可冲减自有资本金,属政策性亏损,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外贸企业处理易货贸易进口的积压商品,如果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经批准可实行先征后退。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企业易货贸易顺差,由银行和主管部门共同清理,分清责任,确属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经银行审核同意,可给予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在出口计划安排、配额招标、许可证分配上享受同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着前面放宽,后面管住的原则,方便合法进出,加快通关速度。
  (一)对进出境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优先予以放行。
  (二)对进出的特快专递邮件,在海关监管工作时间内及时办理。
  (三)对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凭保证函或保证金,先放后税。
  (四)对大中型企业的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设备进口、科研教学设备进口、易货贸易符合规定进口手续的,优先验放。
  (五)对资信好的企业进口货物,实行先放后税。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港澳台侨胞捐赠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以及公用事业的进口物资(除交通工具),属自用的给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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