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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解决企业的历史债务。企业的历史债务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要采取多种办法统筹解决,但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律豁免。对于因政策性因素以及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亏损和国家“拨改贷”所形成的债务,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分别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在改制后一定期限内可挂帐停息,在公司盈利好转,债务比例下降后再逐步偿还;(2)由“拨改贷”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经有关部门审定,可改为国家投资,按谁贷谁有的原则,转增国有资本金;(3)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可将债权转为股权;(4)通过转让部分资产,回收资金,用以偿还部分债务;(5)鼓励好的企业兼并差的企业;(6)原来实行承包的企业,债务较多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办法用于还债,所形成的净资产转增国有资本金;(7)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应上交的税后利润用于还债,并转增国有资本金;(8)在城市内的企业可进行易地改造,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房地产,经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留给企业,主要可用于追加国有资本金,归还债务;(9)将部分债务转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应增加企业占有的国有资本金;(10)1992年前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核实,属财政应补未补部分,由同级财政分期拨补,并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在合理解决历史债务后,要核实企业资本金,建立严格的资本金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依法实行破产。企业破产或转让产权,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妥善安置。
  2.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招待所等事业和后勤服务性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有的可由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有的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具体处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禁止向企业摊派。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摊派。
  3.分流富余人员、解决企业冗员,要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司制改组、调整产业和企业结构结合起来,采取分步过渡、分期到位的办法逐步实现。积极进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广开就业门路。依照政策法规,企业可以实行厂内提前退休、厂内待业、再就业培训和行业内调剂以及鼓励自谋职业等形式分流富余人员。对分流富余人员举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政府应在财税金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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