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企业按经济指标评定等级,不再套用行政级别,逐步取消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认真贯彻《
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工会主席兼任),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新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后,对原有国家干部的职务,在档案中记载保留。要加快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配置的作用,改变选择企业管理人员的方法,广开选择优秀企业家的门路,推广和完善厂长(经理)聘任制,通过公平竞争和人员合理流动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企业家产生机制。
2.进一步改革企业分配制度。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加强监督,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规定,企业可依法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方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应与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职工的收入,应根据岗位、技能和贡献的大小来确定,体现效率优先,多劳多得。企业可从股东的分红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发明创造基金,奖励有重大发明的科技人员和突出贡献的员工。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兼职董事、监事实行津贴制度。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工资由代表国家的出资者决定。有条件的企业对经理人员可试行年薪制。
3.全面实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科学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公司财务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董事会制定财务预、决算,股东会批准预、决算,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4.企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规范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从严治理企业,不断完善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其中包括企业的经营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等。
(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决企业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