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按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其人选由股东推荐,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国家股代表者参加董事会人数,应根据国家股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来确定,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国家授权承担出资人责任的机构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商定。有两个以上国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公司的不同类型,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也可以在其他人员中聘请。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各类公司都要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的职责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要把保证搞好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董事会、经理人事安排上,原则上采取与党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叉任职的办法。公有产权控股的公司,其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应通过法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安排参加党委会。
4.健全工会组织,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作用。所有企业都应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均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三)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企业科学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