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制度创新与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从广东实际出发,从解决企业现实问题入手,鼓励和支持企业勇于创新,大胆探索。
二、试点的内容
(一)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1.核实企业占有的资本金,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明晰产权,转换机制。试点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查财产,评估资产,界定产权,核实企业占用的资本金总量,明确投资者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其他出资者均按投资关系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本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但对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有权依法决定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终止清算等的重大变动。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对投资者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2.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按照对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以及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
各级政府要健全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资局)是代表该级政府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行政职能部门,专司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级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如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具体行使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立,可通过政府授权给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也可通过政府机构改革组建新的投资主体。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关系是资产授权委托经营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代表政府授权给资产经营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运营国有资产,由其依法行使国有资本出资者的职责、享有出资者的权益。资产经营机构受托经营国有资产,通过资产纽带与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推动企业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权交易,推进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和资产的优化重组。要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拍卖、改制、破产等方式,加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企业结构。要抓紧制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办法,使产权交易依法有序地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以转让给国有企业,也可以转让给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个人,还可以转让给外商;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整体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