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7日)废止(原因:属中央事权)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本省区域内违反商检法规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
《商检法》法定检验规定的行为:
(一)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报关前不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或者不按照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向商检机构报验的;
(二)销售、使用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