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禁止擅自建墓(坟)树碑。
  第八条 (申请资格)
  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
  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 (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2千米以外,距离铁路50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30米以外。
  (三)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四)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亩。
  (五)经营性公墓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
  第十条 (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
  (三)区、县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
  (四)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市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
  市民政管理部门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墓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者必须每年持《许可证》到市民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公墓的经营活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