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长的计分按全省总目标完成的情况,以各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副省长的计分按其分管部门的平均分计算;各秘书长、省长助理的计分以联系单位平均分值为依据,由分管省长审定。
第十八条 对省政府下达的重点目标(省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室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奖惩范围: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目标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奖惩方式:一是按部门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通报;二是按考评实际得分计发奖金,体现奖惩原则,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将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挂钩。要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奖金的计算方式: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按当年省财政收入情况由省政府确定。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每分奖金值=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总分值。
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数=每分奖金值×部门总分值×部门总人数。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门不发奖金,并责令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扣除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从其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奖金来源按各部门人员经费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由省财政承担全部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省财政承担;由省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省财政按工资补差的百分比计发;不由省财政承担职工工资的部门,则只给予名次和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其他职工的奖金由各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五条 职工人数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核的在职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