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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次年1月25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对各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于1月30日前,将各部门的考评情况及各组综合情况向省政府写出考评情况报告。
  次年2月1日到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各考评小组的考评情况建议报告和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评分,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任务的严肃性,除半年检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年初制定目标存在的问题或全省工作发展的需要,对少数目标任务作必要调整外,一般不对目标任务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基本分总计为100分,主要指标、职能目标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按省直机关工委提供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共同目标的计分办法见第八条。
  (一)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项目的计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分值的满分计分;
  2、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10%计分;
  3、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20%计分。
  (二)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
  2、因其他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3、除上述两条外,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项目的计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度工作目标90-9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10%计分;
  (2)完成年度工作目标70-8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20%计分;
  (3)完成年度工作目标50-6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30%计分;
  (4)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在50%以下的项目,该项目不计分。
  (三)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单位每获奖1次奖励1分,计入总分。
  (四)其它减分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目标任务扣减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从其总分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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