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2月10日前,各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要求制定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有涉及其它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人均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对各部门制定的目标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出省政府各部门当年目标责任明细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正式分解下达各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省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任务的实际,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二级单位和处、科,直到个人。并将分解到处一级的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备案。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半年自查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组织抽查、年终全面考评三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情况:
1、一把手亲自抓目标管理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
2、目标项目全面分解,落实到人的情况;
3、内部目标运行是否有健全的监控、管理制度及坚持执行的情况;
4、是否制定有内部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和执行情况;
5、是否按要求向组长单位和省政府报送有关材料;
6、目标管理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 检查考评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半年自查与抽查。每年7月上旬,各部门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自查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目标执行情况,有进度要求的要对照进度要求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其责任人签名后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综合情况后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执行的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目标,作必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于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报省政府。
(二)年终考评。于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的报告书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政府,同时抄送各组长单位和省直机关工委(目标考评自查表式样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