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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失效]

  放开对盈利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的限制。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与外贸代理企业一起同外商谈判、签约,外贸代理企业不得限制。外贸代理企业不得超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不得截留被代理企业的利润。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自主组建集团,达到国家规定自营条件的,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外贸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对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给予同自营进出口企业同等的待遇。
  企业有权根据进出口业务需要,自主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入境人员或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三条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采取企业间融资、内部集资等形式自筹资金进行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可自主立项,报市计委、经委备案。
  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需要政府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报市计委、经委批准。
  对企业已经立项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业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对建设报批方案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一周内办结开工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结的,企业可视同批准,组织施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可向一个或几个银行申请贷款,也可办理担保贷款或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向社会发行债券的,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视企业效益情况及国家批准的企业债券指标,予以审批。指标不足时,由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申请增加发行债券指标。
  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可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报批,税务部门应当在当年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保证实现财产保值、增殖及生产发展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并可在年终一次报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可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补充流动资金,也可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性投资。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充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对方单位签定合同后,可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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