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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留利、工资储备基金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对本细则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对实行转产的亏损企业,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各级财政及金融部门应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贴息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亏损二年以上,或者亏损额累计达到本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以上的,实行停产整顿。
  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和规划,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扭亏为盈的措施,还债的措施。
  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逾期贷款不收其罚息。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企业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转划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企业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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