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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和各岗位的工资。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可以与学历、职称、资格脱钩。
  企业有权决定对有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给予特殊奖励。
  对职工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全年的月平均收入征收。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摊派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企业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
  除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所列禁止向企业摊派的行为外,下列行为也属于向企业摊派:
  (一)强制占用企业房屋、场地和物力、财力,设立政府部门的分支机构。
  (二)强制企业提供地方政府举办节日、庆典活动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三)以做广告宣传等其他形式强制企业提供资金。
  (四)要求企业为部门或单位召开的会议无偿提供食宿和交通等条件。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年只进行一次,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本细则组织实施部门申诉、举报,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举报,涉及财务收支、摊派行为的,可向审计机关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实施;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必须自觉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企业厂长晋升工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或以弄虚作假、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手段增发工资、奖金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数额根据厂长或厂级领导的贡献大小由各级政府确定,奖金由决定奖励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数额由各级政府确定,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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