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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跨地区招收职工,须经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招收少量苦、脏、累、险的特殊工种的职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在农村招工应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企业招工应公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报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招工由企业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并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及录用人员名单。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可予以安置。
  同一城镇职工工作调动,企业间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的需要,招收临时工和季节工。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高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它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转业训练和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任制、考核制。打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身份界限,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对被解聘或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也可以在境外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聘用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企业之间调动,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按聘用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调动;接收单位不同意按聘用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使用的,按工人调动。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一律不定级别。企业管理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统一的原则,企业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也可以公开招聘,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除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大型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可实行厂长、书记一人兼,党、政、群领导可交叉兼职。
  对政绩突出、工作需要的厂长,可以连任,可适当放宽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在确保经济效益增长高于工资总额增长、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收入增长的前提下,企业自主确定、提取和使用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起始基数,应经政府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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