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不再控制用汇指标。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
  企业的留用资金指企业上缴利税后余留下来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资金;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奖励给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和企业内部职工自愿集资的资金。
  企业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指企业建设和生产必需的土地、水、电、煤、运输、生产原料等,不需要新增或需新增但由企业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并依法得到解决的。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有权用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进行生产建设(改建、扩建、新建),其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均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同级计划部门备案。省、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凡纳入经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视同立项,计划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自筹资金占50%以上的项目,省或市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均由企业集团自行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引进外资项目,由各市(地)计划部门自行审批,报省计划部门备案。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企业发行社会债券,经省人民银行核定各市(地)总体规模,一千万元以下额度可由各市(地)人民银行自行审批,报省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当地发行。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简化企业投资审批程序。对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将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合并,批准后视为同意开工,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对需要报批的基建、技改项目,分别由各级政府的计委、经委牵头,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联合办公,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审批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各项手续齐备的,应在十天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的,视同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可将各种专项资金合并使用,也可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综合使用。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硬性集中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折旧基金、利润分成已集中上交的,应全部返还给企业,并应首先用于处理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15%以内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15%以上的,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